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6-05浏览:6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及《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定向捐赠项目和非定向捐赠项目,以及基金会认为需要资助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安排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捐赠项目类别

第四条  捐赠项目主要用于

1.资助有益于中德教育发展和学校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设立教师奖励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校园建设基金、校企协同发展基金、学校事业发展基金以及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

2.资助中德人才交流、优秀师生访学、产学研合作和创新创业等。

3.资助其他符合章程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三章 定向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捐赠协议签订以后,定向捐赠项目实施单位须配合基金会完成立项工作,填写《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定向捐赠项目立项表》(简称《捐赠项目立项表》)。会同项目实施方案、费用预算交至基金会,否则不予立项。

第六条  项目费用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项目费用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管理。


第四章 非定向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非定向年度捐赠项目须在理事会审定的年度预算额度内,根据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非定向捐赠项目的资助对象为符合《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所有非定向捐赠项目申请人(单位)都须填写《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非定向捐赠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交至基金会。

第十条  非定向捐赠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1.由基金会接受项目申报,按照《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和本年度资助计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项目评审会议审议。

2.年度项目评审会议由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需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一条 基金会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公示最终获准资助的非定向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二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项目立项表》(或《申请书》)内写明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报告,注明金额和用途。经基金会审批同意,方可使用捐赠款并按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完成执行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需写书面说明原因报基金会管理办公室,经审议后,结束资助项目,并退还相关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理事会。


附件 

附件1 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非定向捐赠项目申请书.docx

附件2 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定向项目立项表.docx

附件3 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项目结项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