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青发〔2013〕23号)及《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慈善志愿服务活动,并负责志愿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自愿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四条 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一)协助基金会日常事物处理;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
第六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身体素质和时间;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招募志愿者的通知。申请者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并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基金会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与考核,审核合格后,向志愿者颁发聘书。
第八条 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对志愿者进行全面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对志愿者进行有关志愿服务的培训;
(二)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三)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及工作内容,对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出色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视情况提醒、教育或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九条 基金会志愿者可自愿退出,退出时须向基金会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中,不得无故退出,因退出给基金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基金会的基本情况,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信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教育和培训;
(三)志愿服务工作得到考核和认可之后,可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证明;
(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并可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在志愿活动中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六)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二)学生志愿者还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三)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基金会管理办公室;
(四)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五)参加基金会举办的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培训;
(六)不得对外披露基金会及相关利益人的各种非公开信息;
(七)不得以基金会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