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22-07-07浏览: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青发〔201323号)及《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基金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慈善志愿服务活动,并负责志愿者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自愿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四条  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的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一)协助基金会日常事物处理;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公益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

第六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身体素质和时间;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招募志愿者的通知。申请者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并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基金会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与考核,审核合格后,向志愿者颁发聘书。

第八条  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对志愿者进行全面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对志愿者进行有关志愿服务的培训;

(二)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三)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及工作内容,对志愿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出色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视情况提醒、教育或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基金会志愿者可自愿退出,退出时须向基金会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中,不得无故退出,因退出给基金会或他人造成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基金会的基本情况,获得志愿服务活动必要信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教育和培训

)志愿服务工作得到考核和认可之后,可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证明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可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在志愿活动中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二)学生志愿者还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三)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基金会管理办公室

(四)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五)参加基金会举办与志愿服务相关培训

(六)不得对外披露基金会及相关利益人的各种非公开信息;

(七)基金会志愿者的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  本制度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