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

时间:2022-07-07浏览: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新闻舆论工作,增强基金会信息公开,树立和维护基金会的良好形象,提升社会公信力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和《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布的组织与管理

  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切实服务基金会中心工作,为基金会的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第三条  基金会应加强与合肥学院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方面的沟通与合作,积极配合合肥学院相关工作要求。

  基金会的新闻发布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对基金会新闻发布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新闻发布工作。

  基金会新闻发布内容:

1.基金会中心工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2.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3.捐赠人、受助人关心的相关信息;

4.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且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澄清事实;

5.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基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通过基金会官网、基金会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2.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3.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吹风会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第七条  基金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理事会研究任命,基金会常设新闻发言人1名。新闻发言人要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本组织、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原则上由秘书长担任。

  新闻发言人代表基金会对外适时发布有关基金会的重大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为基金会稳健运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如遇突发事件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因故不在时,由基金会理事长临时确定一人代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  本制度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