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事组成
第二条 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二)可由发起单位提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职权
第四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六条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