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选举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和《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愿意为中德教育合作的发展作贡献;
(四)拥护基金会章程,对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为基金会捐款相当金额的经费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相当影响的专家;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四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