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修订)

时间:2021-12-27浏览:89

(2021年3月30日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三次理事会通过;2021年12月8日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四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维护基金会及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激发员工进取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 73 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和《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参照合肥学院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人事编制分两种:事业编制、人才租赁。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由合肥学院委派,其待遇按合肥学院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才租赁是用工单位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才代理机构按照用工的岗位需求和条件进行人员派遣,并与人才租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基金会与人才租赁人员建立用工关系,人才代理机构为用人单位,合肥学院、基金会为用工单位。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人才租赁工作人员。由基金会报合肥学院人事处,由其招聘、录用,用工单位是合肥学院。在合肥学院无人才租赁名额、基金会确需聘用人员时,可由基金会管理办公室提出用工需求,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按《合肥学院人才租赁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招聘、录用,用工单位是基金会。用工单位将协调人才代理机构与人才租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才租赁人员凭该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凡自愿为基金会服务的合肥学院退休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审核,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可以返聘为基金会服务。


第三章 人员考核与奖惩  

第五条 基金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与考核按合肥学院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人才租赁人员管理与考核按《合肥学院人才租赁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为调动人才租赁人员工作积极性,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人员,由基金会管理办公室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基金会管理规定,损害基金会和合肥学院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人员,基金会将予以相应的惩戒。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发展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战略目标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规划,组织工作人员接受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与其他技能培训。

第八条 基金会须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同时鼓励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业务深造,强化培训效果。


第五章 人员待遇  

第九条 基金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各项保险和医疗费用等均在合肥学院办理。人才租赁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派遣期限、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六章 人员考勤休假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考勤及请假参照合肥学院相关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及合肥学院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日等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