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12-27浏览:125

(2020年5月29日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理事会通过;2021年12月8日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四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赠在学校建设发展以及中德教育合作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规范捐赠管理工作,保证捐赠资金、物品等妥善管理和使用,保障捐赠者和受赠方双方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 19 号)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0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发起单位为合肥学院。根据《合肥学院关于统筹管理全校捐赠工作的通知》,基金会代表学校全权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对合肥学院的所有捐赠。每年年初,基金会向合肥学院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上年度以合肥学院为受赠方的捐赠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公开透明。受赠方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基金会对捐赠人提出的意向捐赠项目进行审核,捐赠双方就捐赠行为可以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填写捐赠登记表(书面表格形式或在线登记)。

第十条 捐赠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转账时间、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等。

第十一条 理事长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特殊情况下,副理事长、秘书长受理事长委托也可代表基金会对外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协议文本须经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十四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五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六条 捐赠价值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捐赠价值在 20 万元(含)或累计价值 20 万元以上(币种:RMB,下同),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颁发证书、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经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后,酌情开展受聘或授予相关称号等工作。

第十八条 捐赠价值在 20 万元以下,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颁发证书、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九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