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发布者: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2026-05-1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维护基金会及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激发员工进取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参照合肥大学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人事编制分两种:事业编制、人才租赁。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由合肥大学委派,其待遇按合肥大学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才租赁是用工单位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人才代理机构按照用工的岗位需求和条件进行人员派遣,并与人才租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基金会与人才租赁人员建立用工关系,人才代理机构为用人单位,合肥大学、基金会为用工单位。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人才租赁工作人员。由基金会报合肥大学人事处,由其招聘、录用,用工单位是合肥大学。在合肥大学无人才租赁名额、基金会确需聘用人员时,可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用工需求,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按合肥大学人才租赁相关管理办法招聘、录用,用工单位是基金会。用工单位将协调人才代理机构与人才租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才租赁人员凭该劳动合同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工作需要,凡自愿为基金会服务的合肥大学退休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可以返聘为基金会服务。

 

第三章  人员考核与奖惩

   第五条  基金会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与考核按合肥大学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人才租赁人员管理与考核按合肥大学人才租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为调动人才租赁人员工作积极性,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人员,由基金会管理办公室提请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基金会管理规定,损害基金会和合肥学院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利益和管理秩序带来不良后果的人员,基金会将予以相应的惩戒。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发展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战略目标和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规划,组织工作人员接受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与其他技能培训。

   第八条  基金会须按规定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同时鼓励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断进行业务深造,强化培训效果。

 

第五章  人员待遇

   第九条  基金会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各项保险和医疗费用等均在合肥大学办理。人才租赁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派遣期限、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六章  人员考勤休假

   第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考勤及请假参照合肥大学相关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及合肥大学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日等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办法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办法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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