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及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及法人登记证书的严肃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基金会法人名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凭法人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由基金会指定专人进行压印登记并发文启用。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须废用的,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注销。
第六条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印章保管人须按规定认真保管使用。
第七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须提交书面说明,经基金会管理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随意乱放,平时须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带离,使用后及时带回。
第八条 使用印章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经办人和批准人。执印人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执印人盖章时要规范,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在落款处加盖印章时应“骑年压月”。
第九条 所有使用基金会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报材料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登记,并由基金会归档留存。
第十条 基金会印章主要用于基金会公文公函、基金会行文、合同或协议,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审核件、基金会颁发奖励证书、介绍信等用印。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法人名章、财务专用章是基金会履行在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基金会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需要盖基金会印章的,由基金会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基金会重要事项的处理、重要文件的印发,经理事长签字或由理事长授权,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经秘书处统一核稿,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三条 严禁在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盗用印章。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业务往来单位在用印业务结束后未按基金会要求销毁印章信息并仍在使用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十六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并由专人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证书保管人员应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损毁证书等。
第十八条 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或有效期将近时,应当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十九条 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时,须做好使用情况登记,对于证书复印件的使用应当先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经基金会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字认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一般不得将证书正本携出单位以外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基金会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签字后,办理证书带出手续,由专人监督使用,用完后立即归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