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07浏览:3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实物捐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捐赠是指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的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的实物形式资产。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实物捐赠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如果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可以依法由基金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目的。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的名称、质量、数量、价值、交付时间、用途、使用部门等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时,如仪器设备、艺术品及文物资产、自产商品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基金会接受捐赠方捐赠的自产商品时,应当要求捐赠方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并由捐赠方提供该产品的出厂价格证明,以出厂价作为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入账价值。出厂价相对批发价和零售价而言,指产品转变为商品后的第一次价格。或受赠物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以此作为入账价值。

第七条  捐赠物资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基金会指定地点。基金会、捐赠方各委派一人或多人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验收完毕后,填写实物捐赠验收单。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所有供教学、行政管理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处置均须按《合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和《合肥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方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第三章  管理捐赠物资

第十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的使用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接受捐赠物资和物资分发工作情况须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捐赠方须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者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