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1-04-07浏览:3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推动基金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3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61号)及《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相关要求的规定,保证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基金会公开以下信息内容: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

(二)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基金会不予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和要求

第七条 基金会在统一信息平台及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基金会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八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基金会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及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及基金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信息修改后重新公布时应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办公室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一)日常工作信息的公开由基金会事业发展部提出方案,基金会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公开;

(二)财务信息的公开由财务部提出方案,经基金会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签后公开;

(三)重大事项公开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或理事会审定同意后公开;

(四)基金会管理办公室秘书室负责汇总基金会公开的所有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了解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