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主席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章程》和《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合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相关规定和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募集、接受、购买、使用、管理各项固定资产;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其安全,防止其流失。
第三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学校供给、内部调剂、自行购置、受赠、租赁等。凡能通过学校供给、内部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自行购置。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按六大类设置: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
(二)专用设备;
(三)通用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和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
第六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固定资产预算并报基金会管理办公室汇总,经基金会秘书长和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编制预算并审批、组织招标(招标方式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办理付款及报销手续、固定资产验收及登记。
第八条 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须及时入账,入账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及登记。
第九条 专项采购、接受捐赠后用于捐赠的固定资产,凭捐赠固定资产时的捐赠协议,接收证明收据等材料,所有权归接受捐赠方的,不登记为基金会固定资产。
第十条 基金会须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基金会名下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借用与捐赠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基金会登记管理或向外捐赠的处理方式。由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固定资产,须作为基金会固定资产核算;基金会向外捐赠的固定资产,须与接受捐赠方办理捐赠手续,所有权归接受捐赠方,不再登记为基金会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以下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向学校或校外组织作为受捐赠单位进行捐赠,须签订捐赠协议,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接受捐赠方:
(一)专用设备,特别是教学、科研实验等设备;
(二)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需要向外捐赠的资产;
(三)基金会不能管理的设备、设施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向外捐赠的固定资产须与接受捐赠方办理捐赠手续,基金会须不定期监督其使用状况,直至报废。
第十四条 由基金会管理的固定资产,可由学校及其下属单位借用。借用单位借用前须安排一名人员作为借用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并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 借用单位从基金会借用固定资产后,应负责该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维护保养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借用单位承担。如有遗失或损坏,由借用单位向基金会赔偿。
第十六条 借用的固定资产应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或办理续借手续,基金会须不定期监督其使用状况,直至归还。返还时固定资产须完好,基金会验收完成后办理终止借用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报废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基金会应当按照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折旧残值为零等达到正常报废条件后,借用单位或者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员须向基金会管理办公室登记申请并审批后,由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统一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其他低额易耗资产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