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6-05浏览次数:6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进行筹集、管理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账户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由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七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定向捐赠资金将按捐赠意愿设立相应项目进行核算与管理,非定向捐赠资金将由基金会分配,其使用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九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认价值后,基金会登记入账。根据捐赠协议,由基金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财务部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益活动支出

1.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将严格按照章程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2.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3.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5万元内由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审批,5万元(含)以上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所有资助项目须按照章程规定执行并提交下一次理事大会备案。

4.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二条  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

1.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主要包括日常办公及为筹集捐赠所发生的办公、差旅、印刷、劳务、水电、邮寄、电话通讯、物业管理、交通、维修、租赁、会议及招待费用等。

2.在核定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按以下权限审批:支出1万元内由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1万元()5万元内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3.基金会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一般限制在基金增值部分内列支,且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严格限制资金的投资领域,一般应以银行存款、国债投资为主,同时也允许以适当比例的资金投资于指数基金等较为稳健的证券品种。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活动需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通过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增值部分除按照捐赠协议用于公益活动外,可以列支基金管理费用,列支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留本基金的本金中。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基金会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方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办公会议裁决。

第十八条 基金会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赠单位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书。基金会根据协议定期向捐赠方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安徽中德教育合作基金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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